王艳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财政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目前中央设有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我省设有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以及其他文物保护工作。符合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可根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
我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963处,其中古建筑345处,文物保护维修任务艰巨。国家文物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调查和保护规划编制,文物本体维修保护,安防、消防、防雷等保护性设施建设,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内的保存环境治理,陈列展示,数字化保护,预防性保护,大遗址、世界文化遗产监测管理体系建设,考古,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原则上可以支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但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维修仍存在资金缺口。同时由于各地申报资金需求远远大于可安排资金总量,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按照轻重缓急原则,重点对存在险情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抢救性保护,难以对所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大规模保护维修。需要我们做好项目谋划,提高方案编制质量,努力争取更多的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
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不在国家文物保护资金和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当地政府应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按照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和“各市、县要认真落实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等有关要求,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三、 我省目前实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动态管理,建立了文物保护项目管理台账,河北省文物局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进展及资金支出情况进行季度报送,汇总后予以通报。2024年,我省印发了《河北省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资金管理的通知》,明确了专项资金监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监管制度。2025年,河北省文物局还将建立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督办工作机制,全面规范文物保护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