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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4-08-02 15:39 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冀文旅市场字〔2024〕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雄安新区宣传网信局:

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试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60号)、《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 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精神,规范有序推进我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保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及《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同意河北省开展使用保险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的批复》(文旅市场函〔2021〕412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保金保险试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以下简称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试点工作监督指导工作,统一试点工作政策制定、推动。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宣传引导、具体组织实施,依法监管质保金保险的投保、理赔、协助追偿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以下简称“质保金保险”)是指旅行社使用保险直接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四条 质保金保险投保人为旅行社,被保险人为旅游者。保险起始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期一年。旅行社继续投保质保金保险应于保单到期前主动续保。

第五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开遴选确定保险经纪公司作为试点工作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协助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公开征选保险公司、审核保险产品、项目宣传推广;协助旅行社投保和续保,定期开展风险防控和旅游安全事故处理培训,提供纠纷调解、协助索赔等一系列服务,构建“保、防、救、调、赔”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同时,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供质保金保险运行情况及风险数据分析等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入围保险公司推动旅行社投保,确保项目健康运行。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暂行规定》、具有符合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要求、且保险产品已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保险机构或共保体保险机构,均可申请参与试点工作,在签署《承保机构服务承诺书》并经审核同意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社会公布保险机构名录。

第七条 自愿参与试点的旅行社须在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保险机构名录内选择投保,投保手续可有保险经纪公司给予协助办理。

第八条 在河北省依法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可自主选择使用质保金保险或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购买质保金保险金额应与现金交纳质保金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的,可按照50%保证金额度标准投保。

第九条 质保金保险保障额度应符合《旅行社条例》规定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数额。

第十条 质保金保险适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投保流程

(一)旅行社投保。旅行社可在经纪公司指导下投保。保险经纪公司负责审核保险单是否符合要求,并将审核结果报送至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

(二)置换质保金。旅行社收到质保金保险单后,向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凭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向银行提取质保金。

(三)上传凭证。旅行社使用质保金保险的,应在收到保险单后,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上传保险单。

(四)保单退保及保额变更。旅行社涉及注销、增减分社、依法变更保额,向入围承保机构或保险经纪公司提交申请的同时,应提供主管部门相关书面证明,承保机构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理赔流程

(一)申请索赔。发生了旅游质保金使用的法定情形,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规定,分别出具《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依旅行社申请作出《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出具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后,经纪公司协助旅行社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索赔理赔材料。

(二)支付赔款。承保公司在收到行政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或在收到《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24小时内,向被保险人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中确定的单位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中指定的第三方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同时发送《客户赔款通知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及垫付紧急救助费用,等同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但不免除旅行社法定责任。承保机构在履行赔偿义务或垫付紧急救助费用后,保险经纪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向旅行社所在地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报送相关凭证,申请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市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经核实后及时向旅行社发出《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通知书》,旅行社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核定金额向保险公司补足赔偿金或垫付的紧急救助费用;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的,视为未依法补足质量保证金,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承保机构依法履行追偿程序。

旅行社解散、破产导致无法补足承保机构因履行赔偿义务或垫付紧急救助费用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法追偿,旅行社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旅行社投保质保金保险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投保、理赔材料。质保金保险到期前,旅行社应及时续保,到期未续保且未以现金方式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视同未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因解散或破产清算、业务变更或撤减分社减交、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而降低保证金数额50%等情形,需进行保额调整、退保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发出相应通知,方可办理保险相关事项变更或退保。

第十五条 建立省文化和旅游厅、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参加的联合工作小组,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联合工作小组负责协调试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重大问题,推进调解处理机制建设和专项垫付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六条 试点工作实行专项垫付金制度,实行专项提取、统一管理。专款垫付金是指由承保保险公司预付资金形成、涉及保险赔偿事项且保险公司无法在限定时间内支付相关赔款的资金。垫付资金总额100万元,参与保险公司平均交纳。质保金保险试点第一年,各保险公司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试点专项垫付金账户划入应交纳的资金,账户由保险经纪公司开设。保险经纪公司负责专项垫付金的使用申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定期通报专项垫付金的使用和补充情况。  

第十七条 发生专项垫付金赔付的,保险经纪公司应通知所涉保险公司按照相应的金额补足资金,保险公司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相应金额并按本规定自行依法追偿。

本项目终止、协议续签不再设立专项垫付金,或发生保险公司退出等情况,保险经纪公司将退还保险公司对应款项。专项垫付金利息以银行结算为准,各保险公司按照相应份额进行利息结算。

第十八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组织保险经纪公司开展试点优化工作,每年组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行社企业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质量进行考评,不定期组织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经纪公司、旅行社行业代表等有关人员进行项目考评,通过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保险公司在承保、理赔等方面的时效性、配合度及履约行为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服务质量不佳、扰乱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督促其及时纠正,仍不纠正的,适时调整出试点承保公司目录。各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完善产品和服务。省文化和旅游厅对新申请加入的符合入围条件的保险公司按相应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2022年4月14日起施行的《河北省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履约保障保险试点管理暂行规定》(冀文旅市场字〔202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