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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求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意见的函

2024-04-30 11:0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会议精神,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新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审批有关事项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建议,请各地、各部门结合职能职责,核实有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建议,反馈意见请于2024年5月30日12:00前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管理处。电子邮箱:hbwlscc3@hebeitour.gov.cn。

联系人:李宁  联系电话:0311-66507596

附件: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相关事项规定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30日


附件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关于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相关事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和《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57号)及相关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相关事项规定明确如下。

一、 明确新设立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设置

新设立娱乐场所大门(主出入口)距幼儿园、学校距离不得低于200米,距离医院、机关不得低于150米,测量方法为娱乐场所大门(主出入口)与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关任一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

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不得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大门(主出入口)距幼儿园、学校距离不得低于200米,测量方法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大门(主出入口)与幼儿园、学校任一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

设立在酒店、宾馆、大型商超综合体内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从上述综合体的大门(主出入口)测量;有2个(含)以上大门的,按距离幼儿园、学校、医院、机关最近的大门测量。

前文所称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不包括校外培训机构。居民住宅楼的认定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进行认定。

二、 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规定。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三、 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压实企业经营主体责任,引导场所经营者自觉树立社会责任感,建立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睦邻友好关系,自觉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与义务。

四、 加强工作指导

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筹建人申请,提供行政指导服务,统一使用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办理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审批服务。

五、 做好与相关部门配套衔接

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涉及住建、消防、环境保护、公安等前置审批事项发生变更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