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自媒体创作者宣传推广河北文旅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品牌影响力,拓宽河北文旅宣传渠道,讲好河北文旅故事,吸引更多自媒体创作者积极宣传推广河北文旅,对生产新媒体优质内容予以奖励,特制定《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自媒体创作者宣传推广河北文旅奖励办法》(试行)。
第二条 自媒体创作者是基于自媒体各大平台基础创作输出领域内容展示自我分享自我的个体作者。
第三条 自媒体创作者积极参与宣传推广河北文旅,按照要求发布河北文旅相关的图文或视频作品,满足每月投稿、优质作品、爆款作品等评奖标准的作品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四条 奖补申报时间为每月底集中申报审核一次,实行事后奖补,奖金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个人所得税,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章 作品要求
第五条 发布平台:抖音、微信视频、微博、小红书、B站。
第六条 作品内容:宣传内容以推介展示河北特色文旅资源产品为主要内容,包括自然风光、文物古迹、非遗技艺、戏曲戏剧、古村古镇、旅游线路等;标题含有“河北文旅”“这么近 那么美 周末到河北” 或河北省境内地名以及内容名称等文字,且正面、积极、有利于提升河北文旅知名度和美誉度。图文、视频中须有对河北文旅资源或产品进行说明的文字简介或配音说明,留言、讨论区内的无效。立意新颖、主题鲜明、格调高雅,具有艺术性、观赏性和传播性。
作品要求是原创图文或视频,规格要求是图文投稿文案字数≥100字,包含图片≥5张,图片优质、画风清新有美感、有标题和作品描述;视频投稿时长≥15秒,发布时需带#这么近那么美周末到河北等话题,拍摄品质高、布局巧妙、剪辑精致。
第七条 申报说明:申报短视频作品版权属于作者本人,作者应对其作品拥有独立、完整、明确、无争议的著作权。同时应保证相关作品不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任何权利。同一作者原创的作品在多个自媒体平台发布的,按照不重复计奖的原则,以最高互动量为依据进行奖励。同一作品由多人创作并在各个媒体发布的,以最高互动量为依据进行奖励,奖励补贴由共同创作人自行分配。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每月投稿奖:对发布作品的内容及72小时内的互动数据进行专业审核,满足以下平台要求给予奖励500元,每月每个平台奖励限额20000元。
抖音平台:单条作品超过8000互动量(点赞+评论+转发)
微信视频号:单条作品超过5000互动量(点赞+红心+转发)
小红书平台:单条作品超过1000互动量(点赞+收藏)
微博平台:单条作品超过5000互动量(点赞+转发+评论)
B站平台:单条作品超过5000互动量(点赞+转发+评论)
第九条 优质作品奖:对发布作品的内容及互动数据进行专业审核,满足以下平台要求,按照数据从高到低前3名依次给予奖励 5000元、3000元、2000元。
抖音平台:单条作品超过5万互动量(点赞+评论+转发)
微信视频号平台:单条作品超过5万互动量(点赞+红心+转发)
小红书平台:单条作品超过1万互动量(点赞+收藏)
微博平台:单条作品超过2万互动量(点赞+转发+评论)
B站平台:单条作品超过3万互动量(点赞+转发+评论)
第十条 爆款作品奖:对发布作品的内容及互动数据进行专业审核,如数据真实且满足以下平台要求,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力,按照互动数据给予10000元奖励,每月评选1个爆款作品;
抖音平台:单条作品互动量(点赞+评论+转发)超过30万且播放量超过600万
微信视频号平台:单条作品互动量(点赞+红心+转发)超过30万且播放量超过600万
小红书平台:单条作品互动量(点赞+评论)超过3万
微博平台:单条作品互动量(点赞+评论+转发)超过5万
B站平台:单条作品互动量(点赞+评论+转发)超过5万
第十一条 河北文旅自媒体达人推荐官: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从三次以上获奖创作者中,根据创作形式、社会价值、内容质量、传播数据等维度,评选出20位优秀自媒体达人,建立河北文旅宣传推广自媒体人才库。
1. 授予“河北文旅自媒体达人推荐官”荣誉,颁发证书和工作证(一年期)。
2. 省内景区景点凭“河北文旅自媒体达人推荐官”工作证免票进入,受邀参加活动报销交通、食宿费用。
3. 建立河北文旅达人微信群,及时沟通省文旅宣传主题,提供重点活动相关报道素材。
4. 入选的自媒体创作者,给予适当的合作补贴。
第四章 奖励审核管理
第十二条 每月底上报申报材料,材料包括:作品简介,平台账号主页、作品播放、点赞、转发量等数据截图,作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以月度为单位进行审核奖励,作者账号必须进行实名认证,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料、内容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结果在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官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者予以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自媒体创作者应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及时传播真实客观、观点鲜明的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所有发布内容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如因此产生的侵权或其他纠纷,创作者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一旦发现有不当言论的错误内容,及时删除或对相关内容作出修正,对于因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创作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 等相关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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