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展文化遗址保护地方立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文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论述。国家层面全面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针对文化遗址保护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古遗址古墓葬调查发掘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我省围绕文物保护工作也公布实施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河北省长城保护条例》《河北省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条例》《清东陵保护管理办法》《衡水市文物保护条例》等一批文物地方性法规,为保护文化遗址提供了全面的法治保障。
省文物局按照“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在省委、省政府坚强领导下,紧紧围绕文物保护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进展情况,按照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安排,指导各地文物主管部门加强文物保护立法工作,在文物保护法修订完成后适时启动文化遗址保护立法工作,凝心聚力,踔厉奋发,在新征程上展现文物系统新担当新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