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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文化市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案例

2022-10-17 16:26 来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综合执法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强省,有力震慑违法行为,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梳理我省查处的3起文化市场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案例一、衡水市桃城区某娱乐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案

2022年3月10日,衡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娱乐馆检查中发现,该娱乐馆(美团平台名称“某某主题影咖”)以其负责人个人爱奇艺、芒果等账号向公众提供付费播放影片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衡水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沧州市某图书有限公司发行侵犯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案

2022年5月5日,沧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网上出版物发行专项整治中,网络搜索巡查中发现,淘宝网某出版物发行店铺涉嫌销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经调查取证,确认其销售出版物侵犯某出版社著作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沧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并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裴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20年7月1日,保定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地两家库房存有大量涉嫌侵权出版物,涉嫌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经现调查取证,共查处29种45044册侵权盗版出版物。2020年8月10日,保定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1年7月30日,经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裴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依法没收和销毁涉案的侵权复制品。

如发现违法违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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