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民间文物收藏与流通经营健康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的特殊商品,文物流通实行许可经营的制度,省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物拍卖企业、文物商店可以依法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省文物局依据法律法规确立的文物商店审批条件和程序,对古玩旧货市场中经营文物的商户进行审批。
目前,我省正常经营的文物拍卖企业有5家,文物商店2家。省文物局通过对取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拍卖企业进行两年一次年审以及对文物拍卖企业和文物商店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同样,对于文物拍卖企业利用互联网从事文物拍卖活动的,应当遵守《文物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报审。省文物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发现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线索立即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发现在古玩旧货市场中买卖盗窃、盗掘和走私文物等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或海关部门立案侦查。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加强相关市场的监管,于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文物市场、拍卖市场等有关专业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工作内容、措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文物市场的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采取有效方式,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的、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行为;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活动的行为;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行为,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规范相关市场的经营秩序。同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发挥“双随机、一公开”作用,对查处文物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案件及时公开违法信息,以震慑不法分子,营造社会共治合力。
我省已建立河北省文物鉴定委员会专家、顾问库及并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一步我们将积极探索民间收藏文物鉴定咨询模式,为收藏爱好者提供“多层次文物鉴定服务”,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等机构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文物鉴定咨询服务。
202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