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国有文艺院团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国有文艺院团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13号)要求,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9年,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将选择河北演艺集团所属院团、省文化和旅游厅直属院团和石家庄市、唐山市作为试点单位和地区,开展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试点工作。其他市(区)可根据考核办法要求,在2019年安排开展本地区试点工作,确保2020年全面推开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省直国有文艺院团社会效益评价考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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