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士涛等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延续历史文脉,扩建雄州孔庙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雄州孔氏家庙始建于清乾隆二十三年,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被毁,仅存石碑、地基残墙,2014年孔氏宗亲集资对孔氏家庙进行了原址复建,2015年6月,雄县人民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大营镇孔码孔氏家庙。
关于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或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地方各级政府应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加大保护力度,注重活态传承,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转变,将文物保护利用纳入城市发展规划,积极发挥文物作为城市发展不可或缺要素的潜力和活力,促进和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使文化遗产与人们生活、自然环境和谐相处。
文物保护单位扩建,地方文物部门应进行必要性评估论证,加强深化考古和历史研究,进一步厘清历史格局、形制、做法等,确有必要的,应结合评估论证及考古、历史研究成果,明确设计依据,合理确定工程范围,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我厅鼓励符合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外开放,统筹考虑文物价值、社会影响力、原功能等因素,科学确定文物建筑的开放功能,包括延续原功能、部分保留原功能和赋予新功能,充分发挥其文化教育和公共服务功能,实现文物价值的最大化传播,使文物成为留住乡愁、增强文化认同的公共文化场所。
接下来,我厅将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文物、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地方政府落实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尽快完成孔氏家庙“四有”工作,加强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与保养维护。
你们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河北省文化厅
2017年8月10日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8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