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向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级财政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文物保护资金投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文物是国家历史文化的浓缩与结晶,做好文物保护与传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29号)。
文物保护资金不断增加。“十二五”以来,我局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4779万元,用于支持全省59处国家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建设;2014-2016年,争取到中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资金11亿元,保证了避暑山庄、正定古城等一系列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2017年,省级财政加大文物保护资金的投入力度,安排预算资金4305万元,其中长城保护资金1500万元,较上年增长30%。
我局会同有关部门,历来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文物保护都给予大力的支持。2011年以来,为承德地区争取中央文物保护专项资金51443万元,为张家口地区争取36591万元;为张承地区争取省级文物保护专项资金2086万元。在我省已列入发改部门“十三五”时期文化旅游提升工程项目库的29项文物保护利用项目中,张承地区12项,占比41%,将按年度落实资金安排,支持避暑山庄、二道牌楼及滦河老街历史文化街区、木兰围场御制碑及摩崖石刻等项目建设。根据省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和工程建设进度情况,继续安排省预算内基建投资支持承德民族团结清文化展览馆暨承德市博物馆项目建设,切实改善承德市文物保护和展示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将继续督促地方政府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基础在县”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要求,指导经济欠发达地区编制文物保护方案,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措并举,落实保护资金的投入。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印发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局会继续加强对文物保护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督促各级文物部门做好年度财务报告和结项财务验收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河北省文化厅
2017年5月31日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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