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务云邮件系统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云业务中台系统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资讯网

《河北省文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2017-06-15 16:08 

省文物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文广新局、文物局,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河北省文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文化厅 

2017年615


河北省文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本单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单位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

行政许可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许可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收到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当场决定受理的除外),告知当事人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核查的原因、期限、联系人情况,对申请材料现场核实、核查情况,预约当事人领取许可证情况(当场颁发许可证的除外),行政许可利害关系人针对行政许可提出投诉、意见以及处理、答复情况。

行政处罚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外,以文字、音像、电子数据等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情况,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情况,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执法办案机构内部对违法行为定性、处罚依据、处罚内容的不同意见,执法办案机构就行政处罚有关问题请示、汇报情况,有关会议集体审理、决定重大行政处罚情况。

行政检查除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作文书外,以文字、音像方式重点记录以下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方式、路径、期限、行政机关联系人情况,按期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停止)违法行为的状况、程度、结果进行回查以及处理情况,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立案调查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者向其他国家机关反馈检查情况,向其他国家机关抄告、抄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行政执法事项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七条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根据执法需要由办公室负责为执法人员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八条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等文书予以记录。

第九条  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其中重大行政执法行为还应载明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条  值班人员接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领导。根据值班领导的意见将有关情况转交厅办公室按文件处理程序办理,值班人员填写好《值班记录》。接到文化市场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息的人员,认为需要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查处的,依照本办法  第九条规定办理,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全面反映调查过程及内容,记录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并填写相应文书: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四)抽样的,应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及物品清单等文书;

(五)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六)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七)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应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和听证取证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有关音像记录的具体规定详见本办法第七章。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填写相应文书,记录以下事项:

(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

(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

(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六条  承办人在草拟行政许可批准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制作《行政许可拟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拟处理意见》《案件处理呈批表》,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应对行政处罚进行审查。审查时应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意见》,载明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承办人应制作专家论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对专家进行的现场检查(勘察)过程及论证会应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进行全面客观记录。

第二十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决定书等决定性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二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文书,应记录以下内容: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具体条件;

(二)实施简易程序的程序步骤及法定文书;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四)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的内容;

(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承办人员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四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二十五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中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二十六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在送达回证中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  公告送达的,应制作《公告送达审批意见书》,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等内容。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应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对当事人履行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依法应责令改正的,应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填写《催告通知书》《罚款催交通知书》等文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填写《陈述申辩记录》,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执法人对陈述、申辩内容进行复核的,应填写《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记录复核及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保存法院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省文化厅《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本部门专用存储器。有关行政处罚音像由法规部门保存,有关行政许可音像由行政服务部门保存。

第三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法规部门、行政服务部门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音像记录设备的配备、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三十六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在实施以下执法管理活动时应佩戴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

(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

(四)证据、执法文书送达;

(五)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办案)时开始,至执法检查(办案)结束时止。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说明。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现场痕迹物证等。现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当事人及其工作人员言行、询问情况等进行摄录。对现场遗留或发现的违法工具、物品等物证及原始痕迹证据应当进行重点摄录。

第三十九条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各处室(单位)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严格落实文化厅制定的《执法责任制》《行政处罚程序制度》等规定,强化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河北省文化厅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冀文办字〔20165号)同时废止。



来源: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