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是文化部为传承和弘扬我国优秀民间文化艺术、加强基层特色文化建设、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全面发展而设立的文化品牌项目。2010年,“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被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为保留项目,命名周期为3年。2011年,文化部根据新修订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方案和命名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评审命名工作,共有528个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被命名为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根据命名周期,文化部定于2014年在全国开展2014-2016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和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深入发掘和盘活各地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各类优秀民间文化资源,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生态的整体保护和创新发展,在全国命名一批特色鲜明、资源丰富、保障有力、充满活力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培育一批具有生命力和影响力的特色文化品牌,培养一批扎根基层的民间文化队伍及乡土文化人才,充分发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示范、导向作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带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坚持评审命名与建设管理并重,是一项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的重点文化工作。评审命名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政府主导、突出特色。各地开展评审命名工作要与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在地方党委、政府的主导下,在各级文化部门的努力下,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挖掘和传承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文化资源,有效推动我国优秀地方乡土文化艺术的繁荣发展,满足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完善机制、以评促建。结合各地民间文化艺术资源分布情况及发展现状,建立科学的评审命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品牌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引导各地以评审命名工作为契机大力弘扬优秀传统民间文化,不断完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机制,带动基层群众文化建设。
普及推广、重在惠民。完善评审办法,将参评项目影响范围、受众率和群众参与度作为基本条件,引导各地切实加强民间文化艺术项目的普及推广工作,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在辖区内形成全民参与、全民共享、全民受益的良好局面。
科学规划、统筹发展。健全指标体系,重点考察发展规划、保障措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指标情况,引导各地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工作融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布局,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统筹发展,不断扩大“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影响力。
三、申报主体、名额、内容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应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二)申报名额
在综合考虑各省人口规模和2011—201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数量基础上,文化部研究确定此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各省申报分配名额。
(三)申报内容
各申报主体应重点申报辖区内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1种民间文化资源或艺术形式,最多不超过2种。凡申报2种民间文化资源或艺术形式且属于不同类别的,必须明确主次顺序。
(四)申报条件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被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命名的各类文化艺术之乡。
2.当地政府高度重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发展工作,并将其作为本地区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加强特色文化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创建发展有政策保障、工作规划和长期目标。
3.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投入保障机制。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阵地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培养和活动组织开展等有政府固定经费保障,并有社会组织参与、支持的良好基础。
4.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组织保障机制。当地政府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并将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工作列入对下一级行政组织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完备的创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档案。
5.辖区内应有设施完善、布局合理、方便群众使用、利于群众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阵地。县(县级市、区)有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有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建有文体活动室(文化广场)。辖区内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场地、设施等。
6.依托本地区的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具有浓郁的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活动参与率和受众率达到本省(区、市)的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辖区内常年坚持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和群众文化活动的下一级行政区划占总数的60%以上,参与和受众人数占本辖区内常住人口总数的60%以上。
7.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在全国具有独特价值和示范带动作用,在一定历史时期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起过重要作用。
8.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众多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代表人物应与多个民间团队建立辅导和指导关系。
9.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过程中,积极探索实践,创新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并已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被命名为上一周期“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主体,在过去三年中全面落实发展规划,取得新的成绩。
10.符合“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定位与特点,强调群众性、参与性、普及性和整体性,侧重于通过某种特色民间文化艺术形式的推广普及,推动民间文化艺术生态的整体保护和创新发展,并让更多当地群众积极参与,使广大群众成为本地特色乡土文化的传承者、创造者、爱好者和传播者。
四、申报办法
(一)申报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作为申报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对象的选拔推荐、专家评审和集中申报工作。
(二)申报报告
每个申报主管部门在对申报对象资格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报送一份申报报告,注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对象名称、资格审查证明等,加盖申报主管部门公章。
(三)报送材料
申报主体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报表: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基本情况,特色民间文化资源或艺术形式情况,“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情况,并附有“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2014-2016年发展规划。
2.申报片:拍摄一部全面反映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DVD申报片,时间不超过8分钟。
3.申报图片:能够客观反映“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情况的现场图片8-10张(电子版为jpg格式)。
4.其他有助于说明创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情况的相关材料。
(四)报送方式
1.申报报告加盖申报主管部门公章后以纸质文件形式报送。
2.其他材料由申报主管部门安排专人通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网络申报平台进行报送(平台具体使用方法将于2014年7月进行集中培训)。
(五)报送时间
请各申报主管部门于2014年8月31日前完成申报工作,逾期不予受理。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申报阶段
2014年7—8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按照分配名额,在本地开展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创建命名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做好本地区2014—2016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工作。
(二)评审阶段
9月份,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评审专家组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视情对申报对象进行抽查、验收。
(三)审定和公示阶段
10月,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和抽查、验收情况,提出2014—2016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议名单,报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文化部门户网站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四)命名和授牌阶段
11月或12月,举办2014—2016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授牌仪式和展示活动。
六、工作机制
(一)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评审命名工作的领导,成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由文化部主管副部长任组长,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司长任副组长。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审定评审命名工作的办法和标准;
2.指导全国的评审命名工作;
3.负责审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
(二)设立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副司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文化部公共文化司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评审命名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1.汇总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对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向文化部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2014—2016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议名单;
2.组织有关人员对建议名单实地抽查、验收;
3.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并通过举办“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命名颁牌仪式及在举办地召开创建工作研讨会、展示周活动扩大社会影响;
4.指导各地开展“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工作。
(三)成立评审专家组
为做好“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评审命名工作,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审订评审工作细则;
2.对各地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向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推荐名单;
3.协助评审命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到实地抽查、验收。
(四)地方文化厅(局)职责
各省(区、市)文化厅(局)负责组织本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本兵团“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对本省(区、市)、本兵团申报对象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集中申报。各地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和选拔推荐。
七、激励机制和后续管理
(一)文化部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确定并命名2014—2016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二)文化部向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颁发证书和标牌。
(三)“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所在地方党委、政府要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工作融入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纳入当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总体布局,成立领导机构,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和投入保障机制,加大对民间文艺团队的扶持力度,切实加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后续建设。
(四)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广泛开展以繁荣当地民间文化艺术为主题的传播交流、普及推广活动,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文化活动;同时,可申请参与文化部组织开展的交流展示、专题培训等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不断增强“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五)“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实行动态管理。对已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下一个周期进行重新审核、命名;对在命名周期内建设与保障不力的,下一次申报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