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征集与管理办法
为继承和弘扬河北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和收藏河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精华,逐步建立和完善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征集,坚持被征集对象自愿原则。
第二条 征集对象
(一)河北省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代表性作品;
(二)与河北省国家、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相关的各种文字、图片、音像制品等资料和实物。
第三条 征集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赠;
(三)收购;
(四)复制;
(五)其他方式。
第四条 征集程序
(一)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提出当年拟征集计划,报省文化厅批准后,向各级文化部门、文化单位及社会公开征集。
(二)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将拟征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清单,委托有关专家逐个进行鉴定和评估,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进行征集。
(三)对被征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应同时附带收藏过程、背景说明、被征集物品的照片等相关资料和记录。
第五条 征集品的管理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管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保护管理。
(二)保管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有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示等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保护管理和使用应当做到: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档案完善、保管妥善、查用方便、操作规范。
保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出入库、注销和统计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安全检查制度。
(三)收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属国有资产,所有权归国家。任何个人不得将其损毁或据为己有。对违反规定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对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的单位或个人,省文化厅将根据所捐赠物品的收藏价值给予表彰或适当奖励,并颁发捐赠证书。
(五)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的专项经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循财务制度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
(六)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须有两人以上完成,并如实填写《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征集报销单》、《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征集登记卡》,分别作为财务报销和入库建档的原始凭证。
第六条 附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品、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工作由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征集报销凭证》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征集登记卡》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征集报销凭证
日期: 年 月 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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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时间 |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时代 |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尺寸 | 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质地 | 完残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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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金额 | 征集人签名 | 出售人签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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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征集登记卡
(编号: )
日期:年 月 日
所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 |
| 作品、资料 或实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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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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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 | Kg | 规格(长宽高。 单位c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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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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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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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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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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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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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人 姓名 |
| 住址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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