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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1-11 00:00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及《河北省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广新局,省非遗保护中心,省直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为更加科学准确地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更加有效地调动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性,使非遗传承保护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厅对2009年制定的《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办法》和新制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条件、申报范围、申报程序,增加了评审会现场面试答辩等程序,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证书的使用年限,并制定了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审核认证制度和时效管理制度等内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加强宣传,扩大社会知情范围。

 附件:

 1.《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2.《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1

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认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并承续某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具有该项目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五条  公民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申请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申请人在该项目领域的传承谱系、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的突出技艺特点、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对本项目保护价值和保护要点的认识;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材料。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推荐该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但应当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推荐材料应当包括第一款至第五款各项内容。

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均需经项目保护单位盖章推荐。项目保护单位需召集本单位负责人、该项目有一定影响的从业人员对申报者或被推荐人进行公开、公正的评议,并提出推荐或不予推荐的书面意见。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者或被推荐人户口所在地不在项目保护单位行政辖区内的,项目保护单位有责任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项目保护单位属各设区市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项目保护单位为省直属单位的,可以将推荐材料直接报送省级文化行政部门。

第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辖区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第七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

第八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根据申请人材料和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的意见,结合申请项目在本省及全国的分布情况,组织该项目领域的专家进行初评,由各门类专家组提出评审意见。为保证评审工作准确性、全面性,每个门类由专家组选择部分申报者参加评审会现场面试答辩。

评审委员会对各专家组的初评意见进行审核评议,并结合申报者现场面试答辩情况,提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

第九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

第十条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颁发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有计划地征集并保管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作品,建立有关档案。

第十二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应对开展传习活动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支持,支持方式主要有:

(一)对传承人授徒传艺或教育培训活动等给予适当资助;

(二)提供必要的传习活动场所;

(三)记录、整理有关技艺资料;

(四)组织开展研讨、展示、宣传、传播等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

(五)提供其他有利于项目传承的帮助。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根据文化行政部门的要求,依法向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完整的项目操作程序、技术规范、原材料要求、技艺要领等;

(二)制定项目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三)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开展传承工作,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行政区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情况报送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省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档案。

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实行资格审核认证制度和时效管理。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初次颁发有效期为两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后在代表性传承人证书上予以标识。一次年检不合格者给予警告整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证书失效,自动失去其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128日印发的《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冀文社字[2009]65号)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附件:

河北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表

项目名称与分类:                    

传承人姓名:                        

保护单位:                          

各设区市:                           

河北省文化厅制

二○一     


一、传承人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代码

照片(二寸)

   

  

出生年月

  

   

  

职务职称

工作单位

荣誉称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个人简历

传承谱系

个人技艺传承历史与现状

技艺特征

个人成就

对本项目保护价值和保护要点的认识

主要代表作品及作品展览、演出、收藏、交流、出版和获奖情况

二、申报、推荐、审核意见

本人申请意见

签名(盖章)

     

单位意见

项目保护

(盖章)

     

部门意见

当地文化行政

(盖章)

     

部门意见

各设区市文化行政

(盖章)

     

三、各设区市专家委员会评议意见

                     

                                               

专家组组长(签字)

                                                  二○                  

四、各设区市专家委员会评议专家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称

单位

联系电话

签字

附件2

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年度审核认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传承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强代表性传承人的年度审核认证管理(以下简称“年检”),根据《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指经省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承担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保护责任,具有公认的代表性、权威性与影响力的传承人。

第三条  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做好以下传承保护工作: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公益性宣传活动;

(五)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第四条  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初次颁发有效期为两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后在代表性传承人证书上予以标识。一次年检不合格者给予警告整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者,证书失效,自动失去其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第五条  成立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传承人审核认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文化厅主管厅长担任,成员由省文化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传承人审核认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第六条  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有关管理和工作制度;

(二)负责全省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管理工作,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审核认证;

(三)发布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结果公告;

(四)决定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对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的内容:

(一)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无保留地传授技艺,培养后继人才等情况;

(二)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包括工具、道具、器具、代表性作品、文字、图片、声音、影像资料等情况;

(三)积极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情况;

(四)积极参与展览、演示、教育、研讨、交流等公益性宣传活动情况。

除上述基本内容外,还需按照项目门类审核以下内容:

民间文学、民俗类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组织、参加、开展相关活动不少于2次,培养传承人不少于2人;

传统舞蹈、传统音乐、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竞技类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或传习活动不少于4次,培养传承人不少于3人;

传统美术、传统技艺类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培养传承人不少于2人,创作代表性作品不少于3件,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或传习活动不少于4次;

传统医药类代表性传承人:每年培养传承人不少于2人。

第八条  审核认证时,代表性传承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按本细则第七条所列内容,代表性传承人需逐项提供带徒授艺、创作研究、参加活动、收集实物等相关情况报告(包括文字、图片、录像片等),情况报告表见附件;

(二)所有材料需代表性传承人本人签字,项目保护单位提供材料有关证明,当地文化行政部门加盖公章;

(三)省文化厅颁发的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原件。

第九条  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条  传承人审核认证管理委员会程序:核查代表性传承人所提供的情况报告(包括文字、图片、录像片等)。必要时,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实地抽查,检查其保护传承等情况。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者,视为年检不合格:年检材料不全的,因健康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未能达到传承人审核认证合格条件的,不参加年检的,因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

第十二条  已失去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又兼具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提请文化部,建议取消其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代表性传承人信息公告制度,定期对年审认证结果、代表性传承人变动等信息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情况报告表

项目名称与类别:                    

    名:                        

保护单位:                          

设 区 市:                           

河北省文化厅制

二○一     


 

所属项目

名称

照片(二寸)

项目类别

及代码

  

出生年月

  

传承人级别

(在□内划√)

□国家级 

□省级

评为代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

  级: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个人

简历

(800字

左右)

培养后继

人才情况

(包括收徒、办学等方

式积极开

展的传承

活动)

        

收集、保

存相关实

物、资料

情况

配合非物

质文化遗

产调查

情况

参与展览、

演示、教

育、研讨、

交流等公

益性宣传

活动情况

创作代表

性作品

情况

本人

意见

                    

             签名:

                          

 

项目保护

单位意见

                    (盖章)

                            

 

当地文化

行政部门

意见

                   (盖章)

                          

 

省级非遗

项目代表

性传承人

审核认证

委员会

意见

                   (盖章)

                                    

 








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

传承人证书

河北省文化厅监制

二〇一二年

 

一、本证根据《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审核认证实施细则》印制,是省文化厅颁发的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资格证书,也是审核认证的必备材料之一。

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应做好以下传承保护工作: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收集、保存相关实物、资料;配合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参与公益性宣传活动;定期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提交项目传承情况报告。

三、代表性传承人证书初次颁发有效期为两年。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每年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年检,年检合格后在代表性传承人证书上予以标识。一次年检不合格者给予警告整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者,证书失效,自动失去其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年检结果予以公告。

四、年度审核认证的主要内容包括:传习带徒的情况,收集保存实物资料的情况,配合进行非遗调查的情况,参加展示交流的情况等。

五、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

六、有以下情况者,视为年检不合格:年检材料不全的,因健康原因丧失传承能力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未能达到传承人审核认证合格条件的,不参加年检的,因个人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严重触犯国家法律的。

七、本证不得涂改、伪造,如有损毁、丢失,应及时申请补发。

河北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审核认证年审记录

年审时间

年度审核标签

备注